当前位置: 青鱼 >> 青鱼的天敌 >> 河南怪鱼鳄雀鳝事件的刑事责任分析
亲爱的朋友们,本文是基于最近的鳄雀鳝热点事件所写,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一、引言
最近的热点事件之一即河南汝州有市民,在汝州市中央公园云禅湖发现一条“怪鱼”,体型大、神出鬼没,根据目击者介绍,这条“怪鱼”体长在七八十厘米,且湖中的小鱼数量越来越少。开始人们还以为是青鱼或巨鲶,经鉴定,这是一条鳄雀鳝,属外来入侵物种。经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采取抽水措施,经过近一个月的抽水,目前,鳄雀鳝躲进涵洞中,还未被抓捕。
二、鳄雀鳝介绍
鳄雀鳝原产北美洲南部地区,是一种食肉鱼,天性凶猛,是史前鱼类,在地球上存在超过1亿年,在生物学分类上它们是雀鳝科、大雀鳝属下的成员,由于其上下颌较长延伸向前,看上去比较类似于鳄鱼的嘴巴,因此它们又被称为鳄雀鳝。
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本次出现的鳄雀鳝可能是被人为私自放生,很多人因为它们独特的外形,成为人们喜欢的一种观赏鱼类,不过由于鳄雀鳝生长速度很快,最长可能长达3米,家里普通鱼缸很难盛放体型如此巨大的凶猛鱼类,而且这种鱼类对食物的需求量很大,因此很多人很难有持续饲养的动力,之后便私自找水域给放生了,殊不知最终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主要有如下危害后果:
第一、在中国淡水领域没有天敌,可以自由自在的生长,几乎可以吃掉看到的所有水中生物,对淡水环境的破坏是巨大的;
第二、体型可能最长到二三米,攻击性十足,对人身安全危害大,把鳄雀鳝称为“淡水鲨鱼”;
三、私放鳄雀鳝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的破坏后果非常严重,还会对我国的农林牧渔等行业造成严重损害。
立法的进程:
我国于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公约要求缔约方尽可能“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对有关外来物种的检疫作了规定;
年新修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年新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生物安全法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作出规定。罪名解读1.“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外来物种安全和制度的规定。有关部门规章对国家规定有关条款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的,根据情况,违反该具体规定的也可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2.关于“外来入侵物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具体参见《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该名单分别于年、年、年、年共公布四批,71个物种,遗憾的是鳄雀鳝没有在名单中,据此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有争议,笔者搜索发现,全国几乎没有涉及到鳄雀鳝的刑事案件。
3.本罪行为是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经过许可引进的,但释放、丢弃未经许可,仍然可能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对于何为情节严重,还有待于后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不过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不出司法解释就办不了案子,司法解释只是一种指导作用,最终还是需要司法人员去真正理解该罪名的立法目的,从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次数、地点以及导致的客观危害等方面去综合判断,当确实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时,在无司法解释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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