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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36种渔具为何要禁用危害触

发布时间:2023/8/7 14: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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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大类36小类禁用渔具,主要是对那些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重要水生生物种类威胁较大的渔具种类进行限制,有效加强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关禁用渔具图示

第二类围网之单船围网作业图

第四类地拉网之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作业图

第六类敷网之拦河撑架敷网作业图

第七类陷阱之导陷建网陷阱作业图

第八类钓具之拟饵复钩

第九类耙刺之锚钩

第十类笼壶之定置延绳倒须笼壶作业图

生境修复通常成本高、见效慢,需要较大规模实施才能看见效果,所以办案中,专业机构提出的修复意见一般会以生物资源修复方案为主,通过在涉案水域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修复鱼类资源。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吕氏春秋》这段话告诉人们,对自然要取之以时、取之有度。但是,长江作为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自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

早在年1月,原农业部就发布了《长江干流禁用渔具目录》,将14种渔具纳入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的渔具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年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下称《名录》),将原有的14种禁用渔具细化和拓展至10个类别36种,明确了渔具名称、结构和作业方式、危害性等。

36种禁用渔具有哪些特点?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害到底有多大?受损生态如何进行有效修复?面对受损生态,检察机关作了哪些努力和探索?

36种渔具危害触目惊心

破坏幼鱼资源、破坏底栖生态、阻挡鱼类洄游……

“网目尺寸小,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记者注意到,《名录》对禁用渔具危害性的说明中,除了“捕捞强度大”以外,“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一词出现的频次最多,共出现了6次,涉及到5大类14种禁用渔具,这5大类是:笼壶、围网、地拉网、敷网、张网。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下称“长江水产研究所”)的朱峰跃博士告诉记者,幼鱼资源是确保长江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所在,破坏幼鱼资源,会直接阻遏渔业资源的正常补充过程,造成渔业资源急剧衰退;如果幼鱼资源被破坏,那么长江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和完整性也就无从谈起。

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长江“十年禁渔”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后,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老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未能对汉江老河口段地笼网捕鱼等非法捕捞现象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年9月12日,老河口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汉江老河口段水域内投放有大量地笼网。检察官迅速赶到汉江两岸实地调查,发现在汉江王甫洲段浅滩处,人为投放了大量地笼网。随后,老河口市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年2月至4月,检察官对汉江老河口段府洲村水域进行了实地勘查,发现在浅滩水域仍有不少地笼网,随机打捞上船的地笼网中有大量死亡和腐烂的幼鱼幼虾,也有活鱼活虾。年7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这起案件中的地笼网,在《名录》中对应的是第10大类第35和第36小类的笼壶。

笼壶俗称地笼、蟹笼、虾笼,笼壶作业是根据捕捞对象习性,设置洞穴状物体或笼具诱其入内。《名录》中禁用的笼壶分为两类,分别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和定置延绳倒须笼壶,无论是哪一种,禁用的标准都是“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毫米”。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副处长雷良伟告诉记者,在长江流域湖北段,笼壶是非法捕捞中很常见的一种禁用渔具,其危害性就是对幼鱼的破坏程度很大。由于网目极其细小,作业时对鱼类大小、种类没有选择性,会将水体中的仔稚鱼、幼鱼一网打尽,阻碍鱼类种群的正常补充过程,严重威胁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威胁可续持发展的表现远不止“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一种形式。雷良伟说,36小类禁用渔具中,拖网、耙刺等2个大类5个小类的禁用渔具会“破坏底栖生态”,从而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据了解,底栖动物是淡水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生态类群,主要包括寡毛类、软体动物和昆虫幼虫等,具有促进有机质分解、加速自净过程等作用,是维持健康生态系统的关键成员。在渔业上,底栖动物是鱼类等经济水生动物,如中华鲟、鳗鲡、青鱼、河蟹等的天然优质食料。在水环境监测上,底栖动物已成为有机污染的重要指示生物,起到水下哨兵的作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办理过一起运用拖网捕鱼、破坏底栖生态的案件。

年6月至7月初,张某等9人经事先通谋,多次在长江上海段等水域,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累计捕获渔获物余斤。7月13日,张某等人根据事先约定,在向钱某等5名渔民收购完渔获物、准备运往销赃地的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94箱渔获物,总重量余斤。经评估,钱某等5名渔民捕捞时使用的渔具均为禁用渔具。最后,涉案9人被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钱某等5名渔民捕捞时使用的渔具均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由网翼、网身、网囊、纲索与属具等组成,网囊最小网目尺寸在17毫米至42毫米不等。作业时,单船拖曳渔具,使用网板作为网具水平扩张装置,在其经过的水域将捕捞对象拖捕入网,达到捕捞目的。

“拖网的捕捞对象以底层和近底层生物资源为主,其特点在于能灵活自主地拖捕大量水生生物资源,捕捞效率较高、捕捞强度大,但危害性也显而易见。”据长江水产研究所有关专家介绍,渔民将网板与网具相连后形成的“底拖网”捕捞方式,会显著改变水域原有的鱼类群落结构和底栖生态环境,破坏水生生物群落的稳定,所以也被称为“绝户网”。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公布的10大类36小类禁用渔具,主要是对那些捕捞强度大、捕捞对象选择性差、对水生生物重要生活史阶段和重要水生生物种类威胁较大的渔具种类进行限制,有效加强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破坏远比修复容易得多

理想状态下的生态修复应该包括生境修复和生物资源修复两部分

“从修复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影响角度来说,理想状态下的生态修复应该包括生境修复和生物资源修复两部分。”朱峰跃告诉记者,生境修复通常成本高、见效慢,需要较大规模实施才能看见效果,所以办案中,专业机构提出的修复意见一般会以生物资源修复方案为主,通过在涉案水域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修复鱼类资源。

日前,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元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王某元等4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被责令在案发水域放流成鱼千克、幼鱼约万尾。

检察机关查明,武汉市新洲区的王某元在年制作了一张禁用的“拦河大毫”网具,其后每年都使用该网具在沙河(系新洲境内三条主要河流之一,为长江支流)新洲区辛冲街河段非法捕捞。年8月,王某元邀约王某祥、王某生、熊某等人,趁夜晚或凌晨使用“拦河大毫”网具在沙河新洲区辛冲段非法捕捞河中野生鱼类。8月19日,王某元使用该网具在沙河捕捞时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经查,按起网次数计算,王某元等人当月非法捕捞13次,其中10次有渔获物,非法捕捞渔获物1.6万余斤。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卢永慧介绍,“拦河大毫”对应的是《名录》中的第6大类第20小类的“敷网”,俗称“迷魂阵”,其对渔获物的适用性十分广泛,严重阻遏布网水域水生生物种群的正常补充过程,过高的捕捞强度有致使渔业资源发生衰退的风险。该案中,拦河网以彻底隔断沙河的形式布设,完全阻断了经沙河上溯下行的鱼类洄游路线,由于鱼类上溯或下行时大多处于繁殖期或早期发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以隔断形式布设的拦河网对鱼类种群具有严重的负面生态影响。

经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该案非法捕捞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千克,间接损失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为约万尾,水生植物、饵料生物损失量难以估量。

据卢永慧介绍,“放流成鱼千克、幼鱼约万尾”是长江水产研究所提出的修复意见,并被检察机关采纳。

记者注意到,加上成鱼和幼鱼,要求增殖放流的重量实际上大于王某元等人非法捕获的重量。这是为何?

“破坏远比修复容易得多。”朱峰跃说,对受损生态的评估需要准确把握生态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关系,专业评估的过程实际上并不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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